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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蓝天卡属于湖南蓝天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支付)发行的预付卡系列产品,是蓝天支付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蓝天支付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蓝天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使用。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蓝天支付”指湖南蓝天支付有限公司。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或客户)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蓝天卡及用于消费支付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蓝天支付签约,接受蓝天卡进行交易的实体记名单位。

第五条  蓝天支付、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及《蓝天卡技术服务协议》等在购卡时签署的协议。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蓝天支付申请购买蓝天卡。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蓝天卡产品时,应按有关法规和蓝天支付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保证向蓝天支付提供的证明文件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蓝天支付通过合法手段核对购买人提供的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章 购卡规定

第八条  购买人首次申办蓝天卡时,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购卡业务。

第九条  蓝天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 元,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 元。单张购卡金额在人民币 1000 元(含)以下的可选择不记名卡,单张购卡金额在 1000 元(不含)至 5000 元(含)的须购买记名卡。

第十条 购买人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 1 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购买人可以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购卡。同一购买人可购买多张蓝天卡。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超过 5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超过 5 万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蓝天卡。

第十三条 蓝天支付将客户购卡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预付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第四章 交易及业务规定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凭蓝天卡在特约商户(包括网上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蓝天卡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或脱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

第十五条 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或凭蓝天卡磁条、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 使用蓝天卡不得透支消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蓝天支付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蓝天支付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第十七条 依据蓝天卡种类不同,蓝天支付提供不同的充值服务,具体方式在办卡时以蓝天支付与购卡人的约定为准。充值后的金额记名卡每张不得超过人民币 5000 元,不记名卡每张金额不得超过 1000 元。

第十八条 蓝天卡毁损无法交易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新卡的,可在蓝天支付指定场所办理更换,蓝天支付可要求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出示身份证件,换卡时客户应交纳换卡费。

第十九条  根据购卡时蓝天支付与购卡人的约定并按照相关流程,可以对蓝天卡设置密码。购卡人应在购卡时确认蓝天卡初始密码覆膜完好,并应当对其带离购卡现场后的蓝天卡密码的安全负责。记名卡持卡人密码遗失,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蓝天卡,按照蓝天支付相关规定,通过书面申请或致电蓝天支付办理补制密码手续。

第二十条 记名蓝天卡遗失可办理卡片挂失手续。蓝天支付网站提供 24 小时免费紧急挂失服务,正式挂失和补卡在 15 日内通过网点以书面形式办理。办理书面挂失及补卡时,购买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蓝天支付要求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记名蓝天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蓝天卡有效期为三年以上,到期日以卡面标识为准。

第二十二条  蓝天卡赎回仅限于记名卡,在购卡3 个月后可以办理赎回。赎回时,购卡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购卡时蓝天支付提供的相关凭证及拟赎回的蓝天卡到蓝天支付网点办理。赎回蓝天卡,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蓝天支付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张蓝天卡赎回金额在 100 元以下的,可退回现金。

第二十三条 蓝天支付为持卡人提供如下消费便利:

(一)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蓝天支付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二)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

(三)向持卡人提供至少一种方式的 24 小时免费查询服务。

(四)蓝天支付可以为持卡人持卡消费组织一些优惠活动,并及时将优惠活动信息通过网站公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优惠活动的具体形式以特约商户现场提供为准。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偿还使用蓝天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因蓝天卡毁损及其他原因需更换新卡的,每卡收 10 元换卡费。

第二十六条 客户在柜台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每卡收取挂失及补卡费 10 元。

第二十七条 蓝天卡延期费用。对于设定有效期的蓝天卡,蓝天支付提供系统自动延期和手动延期两种方式供客户购卡时选择。选择自动延期的,卡片过期后仍可使用,每月收取延期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到期日余额的 1%,最低 2 元;选择手动延期的,蓝天卡过期后不能继续使用,应当由购卡人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蓝天支付网点办理延期,每次延长效期为一年,每次一次性收取延期卡片激活费 10 元,卡片余额在 100 元(不含)以下的免收激活费。对于在本章程生效前办理的蓝天卡,在本章程生效后,蓝天支付全部按自动延期方式办理,如果购卡人要求采用手动延期方式,可以携带身份证件和蓝天卡到蓝天支付网点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赎回业务时,按蓝天卡内余额的 3%收取赎回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对连续3 年未发生消费交易的蓝天卡,蓝天支付对该卡作为不动卡单独管理,每年按转为不动卡当日余额的10%收取不动卡管理费。不动卡重新发生交易次月,蓝天支付停止收取该卡本期的不动卡管理费。

第三十条 持卡人查询一年以上蓝天卡交易明细,每次收取10 元/卡查询费。

第三十一条 以上收费均在蓝天卡余额中直接扣收。

第六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蓝天支付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并依法保存。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蓝天卡的,蓝天支付有权暂停该蓝天卡的使用。

(三)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蓝天卡的,蓝天支付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蓝天支付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向客户提供蓝天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四)蓝天支付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蓝天支付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蓝天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蓝天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买人对蓝天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蓝天支付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三十五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应当向蓝天支付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蓝天卡。

(二)购买人未妥善保管蓝天卡,导致蓝天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买人对蓝天卡、密码或密钥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蓝天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购买人不得在蓝天支付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蓝天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登记证书或其他能证实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等。

第三十七条 湖南蓝天支付有限公司、参与蓝天卡业务处理的各有关机构、持卡人均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三十八条 蓝天支付变更蓝天卡章程应当提前30 日在其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蓝天支付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对原有客户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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